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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监察员工作制度的建立,是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发[1989]14号)文件精神的一条重要措施,也是对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有益探索。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14号文件规定,“聘请一批符合条件和有专门知识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监察员、检察员、审计员和教育督导员等”。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要参与国家事务的监督管理和重大事项的讨论研究。实行特约监察员制度为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参与政府有关工作开辟了重要途径。此举对推进加强多党合作和民主政治建设有积极的影响和作用,对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和现实意义。
山东省监察厅按照文件精神于1989年开展了特约监察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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