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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可以对国家行政机关和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下列行为进行投诉: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的;
2、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工作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延误或损失的;
3、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情权的;
4、假公济私,故意纵容或者庇护不正当竞争的;
5、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收费、罚款或者摊派的;
6、违法强行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的;
7、不文明执行公务,工作作风生硬,态度蛮横粗暴,故意刁难的;
8、对群众的正当要求和合理意见置之不理的;
9、不履行公开承诺的;
10、其他不满意的行政行为。 |